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珠安监管〔2017〕115号
- 公布日期:2017.11.10
- 施行日期:2017.1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安监管〔2017〕115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并实行备案制登记管理。
二、安全培训机构备案登记程序
2.凡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的机构,可以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登记,并提交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提出备案机构应对备案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备案登记,并5年内不再接受该机构备案登记。
4.市安全监管局对备案材料组织书面评审、现场核查,并对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的备案培训机构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机构予以备案登记,纳入我市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备案登记信息将通过市安全监管局网站、“珠海安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三、安全培训机构工作要求
5.已备案登记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机构场所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情况,每半年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教学培训,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加强对学员报考资料的审核把关。
7.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培训机构变相收费、乱收费。
8.安全培训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9.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10.生产经营单位、学员有权自主选择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
四、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
11.市安全监管局将每季度通过局网站、“珠海安监”微信公众号公布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供社会查询参考。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培训机构,一律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罚。
附件:《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