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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1994〕42号
  • 公布日期:1994.12.23
  • 施行日期:1994.12.2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3日 粤地税发[1994]4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珠地税发[1994]08号请示悉。关于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能否扩大扣减范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话答复,对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省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文已转发各市)中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不得再扩大扣减范围。广告设计费、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等等费用均不得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中扣减。
  此复。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