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个人建房报批管理的通告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山府告〔2013〕6号
- 公布日期:2013.07.26
- 施行日期:2013.07.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个人建房报批管理的通告
(山府告〔201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引导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房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法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圩镇)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三、农村及圩镇范围内个人建房(使用旧宅基地)报建程序:个人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到所属镇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办理报建手续;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四、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农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城镇及农村住房,将按照《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