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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规〔2018〕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及专项经费管理,根据《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战略提出的强化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的通知》(发改规划〔2017〕1116号)加快建设生产服务支撑平台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认定及专项经费管理,根据《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建设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政府认定,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服务业的需求,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能级为重点,提供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公共性、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服务平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服务平台认定和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服务平台专项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组织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开展合规性初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工作。
  (三)负责储备服务平台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经费使用安全。
  (四)负责专项经费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服务平台认定和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经贸信息部门预算编报情况安排专项经费,对认定的服务平台予以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是服务平台认定及资助的申报单位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配合完成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工作。
  (三)配合市经贸信息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服务平台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备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资格)。
  (三)持续诚信合规经营,不存在以下情形:1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单笔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50万元(含本数)以下罚款;3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单笔50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列入国家、省、市相关失信名单;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位于本市且运营两年以上,实际投入额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
  (三)拥有高水平的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初审。
  (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开展专项审计。
  (三)市经贸信息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服务平台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并处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部门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服务平台,市政府予以授牌。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服务平台,可由建设单位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予资助。建设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纳入市经贸信息部门预算管理,通过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对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推广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服务平台持续建设提升并获得国家级有关认定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程序:
  (一)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初审。
  (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经贸信息部门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四)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和年度资金规模制定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并处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部门予以资助。
  (五)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和资金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部门,形成可执行指标后,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积极开发整合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优化服务平台供给结构,提高平台的利用效率;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应用,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创新平台运营和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的运营机制。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服务企业数据、开展服务跟踪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按季度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报送平台运营情况,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经贸信息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服务平台称号: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认定和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单位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二)(三)项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平台认定和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平台称号和专项经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在申请认定和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利用同一项目多头申请财政资金或将已获得我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被认定弄虚作假之日或多头申请、重复申请之日起3年内,取消申报我市任何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已取得资金的,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向建设单位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市经贸信息部门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并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服务平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