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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的通知
(深规土〔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6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改善无障碍环境,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
  《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产权人或管理者按照本办法及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增设电梯的,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政府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部署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二)审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协调处理全市无障碍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批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五)审定非政府投资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度;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资料整理以及联席会议休会期间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协调和联络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市残联承担。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立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监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管。
  市残联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城管、住房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民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深圳市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建设项目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作为改造主体。
  建设项目产权人或者管理者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改造牵头部门: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市级交通设施、交通枢纽类建筑、交通疏散广场,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二)城市次干道及以下城市道路和区级交通设施、区级行政办公建筑,由区政府作为牵头单位;
  (三)活动集会广场,由城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四)政策性住房项目,由住房建设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五)市级行政办公建筑,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六)教育类建筑,由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七)医疗类建筑,由医疗卫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八)体育、文化、观演类建筑,由文体旅游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九)社会福利设施,由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改造主体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报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立项,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拨付。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资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第四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无障碍设施改造各牵头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无障碍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实施范围、内容以及标准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已建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盲道和缘石坡道;
  (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及扶手,人行天桥下方三角空间增设或改造防护栅栏,对无法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增设升降电梯;
  (三)人行横道安全岛的无障碍改造;
  (四)增设或改造国际标准无障碍标志牌;
  (五)城市公共停车场增设或改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入口等;
  (六)公交站台的无障碍改造。

  第十二条 已建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出入口及入口平台无障碍改造;
  (二)建筑物内电梯的无障碍改造;
  (三)公共建筑及城市公共空间增设、改造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增设、改造相关低位服务设施;
  (四)观演与体育建筑增设轮椅席座;
  (五)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影剧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应按照无障碍设计标准并结合建筑的功能要求对相应部位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已建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住区内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与安全梯道、扶手、无障碍标志等设施;
  (二)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与儿童活动场等的无障碍改造;
  (三)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增设或改造无障碍通道。

  第十四条 改造主体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并征求市残联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在改造方案指导下,按照国家、广东省及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编制无障碍改造施工图文件,并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除涉及总平面、建筑结构、外立面、造型等较大变化,须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外,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改造主体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与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门参照以上流程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主体为该建设项目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由业主大会确定的单位作为改造主体。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改造主体给予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每年统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计划内安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主体,可以申请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奖励:
  (一)原建设项目在2010年3月1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前已竣工;
  (二)原建设项目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虽未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但具有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合法竣工验收手续,或者虽未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但经依法处理确认保留。

  第十九条 单项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增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坡道,每个坡道改造奖励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对垂直电梯进行无障碍设备改造的,每台电梯改造奖励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设无障碍厕所的,每个厕所奖励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无障碍厕所的,每个厕所改造奖励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设无障碍标志牌,奖励资金不高于2000元。
  单一建设项目内所有改造项目累计奖励的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完成后需申报奖励的,改造主体应当于每年10月前向市残联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产权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改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改造工程的具体说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收到奖励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核,确定被奖励的单位名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以及异议经有关当事人妥善处理的,市残联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申报,由财政主管部门向奖励单位直接支付奖励资金。
  每年年终市残联应当将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完成后,改造主体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日常监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残联应当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信息档案,开展长期跟踪与定期检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残联、老龄委、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