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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深人发〔2002〕80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人才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资格考试不定期举行,由管理部门视报名人数决定考试时间,并在每一次考试前1个月发布考试公告。
  第五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者,连续5年未办理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登记的,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第八条 持资格证书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机构。
  第九条 资格证书登记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在报考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