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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

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
(1994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简化债券交易清算交割手续,根据深圳证券市场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物债券的存管、提取与兑付。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委托各具备实物证券代保管条件的证券登记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保管处”)办理代保管业务。各代保管处应依据“集中存入,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就地兑付”的原则,受理证券商(含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下同)的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
  第三条 各代保管处应于当地选择一个符合有价证券保管条件的库房作为集中代保管库,并报深圳登记公司备案。
  第四条 代保管处于受理当地或异地证券商的债券存券和提券业务时,须按下列存取办法执行:
  一、证券商在办理债券存取手续时,须于代保管处填写由深圳登记公司统一印制的“深圳上市债券存券单”或“深圳上市债券提券单”,并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存券单和提券单皆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证券商联,第二联为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联,第三联为代保管处联。
  二、证券商于存入债券时,应将面额相同的同一券种每一百张为一把,用宽纸条交叉捆紧,并在交叉处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面额相同的券种每十把为一捆以线绳双十字捆紧加封,在封面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印鉴;代管处核验无误后于债券存券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第一联交证券商,第二联传真(并快邮)深圳登记公司,第三联留存;
  深圳登记公司根据债券存券单记加证券商债券一级帐户;
  三、证券商如要求提取债券,首先应填写提券申请书,代保管处将申请书传真(并快邮)深圳登记公司,深圳登记公司如发现证券商帐户余额不足则于当日向代保管处传真“债券提券拒付通知书”,否则传真“债券提券通知书”至代管处并冻结相应债券余额。代保管处根据“债券提券通知书”要求证券商填写债券提券单并办理出库。提券的证券商应会同代保管处开封清点债券,检查券种、面额、卡捆点把,与债券提券单核对相符。清点时若发现多缺应保持现场,通知原存券证券商会同代保管处处理,结果上报深圳登记公司。如证券商选择不开封清点,以后发现任何问题,由提券证券商承担责任。
  如代保管处库存不足,证券商到深圳登记公司指定其它代保管处提取缺额。
  办理出库手续后代保管处应于债券提券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印鉴,并将债券提券单第一联交提券证券商,第二联传真(并快邮)深圳登记公司,第三联留存;深圳登记公司根据提券单核减证券商债券一级帐户。
  第五条 开办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的代保管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确保代保管债券的安全无误,并承担损缺差错事故的责任。不得私自动用库存,否则将按动用面额的10%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建立库存实物帐,按券种类别分类核算,每日核对余额。保证帐实相符;
  三、将债券存券单和提券单及时传报深圳登记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库存月报快邮深圳登记公司;
  四、对于任何证券商的存券和提券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五、接受并配合深圳登记公司做好查库工作。
  第六条 证券商在代保管处存人实物债券须向代管处支付保管费。年费率为代保管债券面额总值的0.5‰,于存入时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证券商提券时须向代保管处支付提券手续费。该费用由证券商与代保管处协商议定,但最高不超过证券商向客户收取提券手续费的50%。
  第八条 实物债券到期后原则上就地兑付,兑付手续费由代保管处全额收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登记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改补充构成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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