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权限的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权限的公告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镇街依申请事项权责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中府〔2020〕80号),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于2021年2月1日起全面委托各镇街实施,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自2021年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含新申请、变更、延续和补办)行政许可事项由各镇街实施,排污单位需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我局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应同步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网上申请(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2月1日起在该平台申请时应在“提交审批级别”下拉选择“区和县”,系统平台将自动根据排污单位注册地址判别镇街所属。 2月1日前已由我局受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仍由我局办理,如经审核未满足核发条件需退回修改的,重新提交后由排污单位所在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服务局)办理。 如有疑问,可向我局审批服务窗口进行咨询,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26窗口,电话:0760-88221626。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