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融工作局干部考验性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金融工作局干部考验性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通过负向激励的方式,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营造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氛围,根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原则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惩教结合、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情形
(一)在贯彻执行局党组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选择性执行的;
(二)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与组织讨价还价,对组织作出的决定或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
(三)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四)纪律规矩意识不强,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对党组、政府决策部署妄加评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纪律涣散,在其位不谋其政,群众意见较大,经民主评议或组织考核不履职尽责的;
(六)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因主观原因导致主要工作指标出现明显下滑的;
(七)因主观原因,导致年初既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本单位工作大局的;
(八)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影响工作推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不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不进行评估论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及以下的;
(十一)存在其他需进行考验性管理情形的。 提出需进行考验性管理建议的主体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考验性管理建议的主体一般为局党组。
建议主体根据日常了解、调查核实、检查督办、考核考评、考察测评、党组分析研判、监督管理等办法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提出考验性管理建议,并说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原因和理由。 干部考验性管理方式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参照任职试用期方式,通过文件形式明确其进入任职考验期,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考验性管理:
(一)保留原职务考验性管理。干部考验期内的工作职务、职级、职责暂时不变。(主要适用于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第一至第五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换岗锻炼考验性管理。干部在考验期内由局党组暂时安排参与其他工作,考验期内的工作职务暂时不变。(主要适用于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第六至第十一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考验期为半年(或一年)。干部在考验期内的工资补贴待遇保持不变。 组织实施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阶段
1.综合研判。局党组根据绩效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干部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干部是否存在考验性管理情形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2.提出方案。局党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原因、方式、时间等内容),提出处理方案前,应当与干部本人充分沟通,说明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经集体研究确定干部考验性管理对象及考验性管理方式后,由局党组发文明确。
4.谈话。局领导与考验性管理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考验期内跟踪管理阶段
1.全程管理。局党组全面跟踪考验性管理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继续努力工作,加强对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
2.考验期满考察。考察工作采取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3.提出处理意见。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提出考验期满处理意见。对考察合格的,继续保留原职务;考察表现特别突出的,视情况也可提拔或在重要岗位使用;考察不合格的,扣除考验期内的绩效考核奖励金,考验期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实行组织处理。经集体研究决定组织处理方式后,由局党组具体实施。 纪律要求
(一)严明组织纪律。开展干部考验性管理,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干部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把握政策界限。注意根据本单位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接受考验性管理的干部,在考验期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如干部存在《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的通知》(韶纪发〔2016〕4号)所列容错免责情形的,不在考验性管理范围。
(三)实行全程纪实制度。对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实行全程纪实,由局党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本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由局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