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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修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函〔2021〕10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1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依法依规,分工明确。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5)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珠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市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珠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广东省珠海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拱北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珠海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13个工作组,内容详见附件2。
  2.2 各区(功能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功能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也可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跨年度防治方案(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2)发放“防灾明白卡”。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居民及防灾责任人。
  (3)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灾情险情信息。
  3.1.2 监测
  (1)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根据属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2)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电话。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局。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立即派员赶赴灾害现场,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开展应急处置。
  3.1.3 评估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3.2 预报预警
  (1)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三级、四级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二级以上预报预警信息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商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由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具体实施。预报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危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区(功能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并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和值班值守,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故信息专报”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3.3 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气象局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会商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指挥机构。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及市委、市政府。
  (2)Ⅱ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20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200人以上、400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会商分析研判结果,市指挥部报请指挥长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及市委、市政府。
  (3)Ⅲ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会商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委托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及市委、市政府。
  (4)Ⅳ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会商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3.3.5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区级指挥部统一组织,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在市、区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驻地军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或险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市、区级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省政府部署,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鼓励企业、团体和公众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1 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 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设备和物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程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以及灾区电力供应。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区域。
  (3)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珠府办〔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助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启动、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电和领导讲话材料,编报险情灾情及救援信息简报;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市委外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和境外来珠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3.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来珠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4.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院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市科技创新局: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负责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研判分析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遭破坏的通信设施,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党委政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我市救援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督促区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参与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各区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技术队伍储备库建设。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监控与环境影响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评估灾区房屋建筑的损坏程度;指导处置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公路畅通;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洪涝灾害的处置,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9.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发改物资储备、应急管理部门紧急调配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0.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负责督促指导各属地文旅部门协助处理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各属地文旅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尽快恢复遭破坏的广播电视传输及应急广播设施,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市属企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
  24.市市场监督局:负责食品、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为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市政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城镇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修复。
  27.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市有关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8.珠海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29.武警珠海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受威胁群众。
  30.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1.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3.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地质灾害危害或导致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时,组织市属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隧道的抢修工作。
  34.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及时修复灾区损毁的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前,负责灾区临时供水。
  35.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及时抢修灾区损毁的交通公路及有关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确保抢险队伍、设备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入灾区。
  36.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广东省珠海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参与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勘查、监测、治理;参与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应急调查,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
  37.拱北海关:负责协调市内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3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对灾区工矿企业、油气管道等重点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引发消防安全隐患。
  39.珠海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灾区损毁的所属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管辖范围设施、设备正常供电。
  40.珠海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附件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设立市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1.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影响程度并提供市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开展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有需要,按规定提请珠海警备区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省以及社会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4.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市科技创新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5.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珠海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导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内部治安防护,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珠海供电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8.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拱北海关、珠海海事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疏导交通,协调运力,组织协调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等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9.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珠海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
  10.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11.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拱北海关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境外来珠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境外人员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通关手续。
  12.恢复重建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3.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于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
  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于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地震应急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珠海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市(区)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珠部队、武警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抗震救灾的有关措施;
  (2)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市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珠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市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创新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珠海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珠海警备区、31644部队、武警广东省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武警珠海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广东省珠海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拱北海关、珠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中国铁塔珠海分公司、珠海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2.2 各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市科技创新局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广东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预防行动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市科技创新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广东省地震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和市公安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科技创新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造成5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Ⅰ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Ⅰ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抗震救灾紧急动员令。
  市政府立即召开市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研究和部署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做出应急决策;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资源参与救灾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灾害紧急救援队进驻灾区。
  市科技创新局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对灾区支援,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Ⅱ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抗震救灾Ⅱ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发布抗震救灾Ⅱ级响应令。
  市政府立即召开市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研究和部署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做出应急决策;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资源参与救灾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灾害紧急救援队进驻灾区。
  市科技创新局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和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抗震救灾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抗震救灾Ⅲ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发布抗震救灾Ⅲ级响应令。
  市政府立即召开市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研究和部署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做出应急决策;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驻灾区参与救灾工作。
  市科技创新局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和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初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的决策部署工作方案建议,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令。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视灾情需要,召开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研究和部署我市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协助市指挥部处理各项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协助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进驻地震灾区。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对灾区支援,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和动员全区的力量,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协助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在灾区开展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求。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市科技创新局协助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要加强与市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部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1 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市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及时修复灾区损毁的所属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单位要建立健全我市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和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联合市科技创新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市科技创新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海啸、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珠府办函〔2014〕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在珠外国侨民在地震灾害中有关受灾、伤亡等情况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沟通通报。
  3.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港澳台地区来珠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逐级启动粮、油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6.市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汇总地震灾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珠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1.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各区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6.市水务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8.市商务局: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9.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时、准确报道地震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2.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3.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24.市医保局: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2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市政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城镇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修复。
  27.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市有关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28.珠海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
  29.31644部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0.武警广东省总队执勤第二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1.武警珠海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3.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4.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5.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6.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危害或导致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时,组织市属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隧道的抢修工作。
  37.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及时修复灾区损毁的所属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前,负责灾区临时供水。
  38.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及时抢修灾区损毁的交通公路及有关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确保抢险队伍、设备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入灾区。
  39.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广东省珠海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参与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勘查、监测、治理;参与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应急调查,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
  40.拱北海关:负责协调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41.珠海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42.珠海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灾区损毁的所属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管辖范围设施、设备正常供电。
  43.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负责抗震救灾中通信设施恢复及通信畅通应急保障工作。
  44.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负责抗震救灾中通信设施恢复及通信畅通应急保障工作。
  45.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负责抗震救灾中通信设施恢复及通信畅通应急保障工作。
  46.中国铁塔珠海分公司:负责抗震救灾中通信设施恢复及通信畅通应急保障工作。
  47.珠海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三)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内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
  由市科技创新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
  (五)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创新局等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金融工作局、武警珠海支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导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内部治安防护,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珠海供电局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拱北海关、珠海海事局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力保障工作。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创新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委外办牵头,市委台港澳办、市公安局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在珠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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