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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关于补充行政强制执法文书的批复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补充行政强制执法文书的批复


市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补充行政强制执法文书的请示》(珠卫监〔2012〕8号)收悉。经研究,因执法工作需要,同意暂时补充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具体见附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监科联系。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有关文书(暂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鉴于                                                                        原因,依据                                   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                                      
  2.                                     
  3.                                     
  以上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日,自        日至         日。
承办人:__________ 、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文 号: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鉴于                                                                           原因,
  依据                                   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延长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                                    
  2.                                    
  3.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  日,(即原为        日-        日,
  延长到         日)。
承办人:__________ 、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文 号: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
  鉴于                                                                           原因,
  依据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                                    
  2.                                    
  3.                                    
  以上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  日,(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或物品,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使用、销毁或转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附件:
珠海市卫生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       日, 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对你(单位)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延长以下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1.                                    
  2.                                    
  3.                                    
  以上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  日,(即原为        日-        日,
  延长到    年   月  日)。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或物品,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使用、销毁或转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东省卫生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附件:
珠海市卫生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第   页共   页

  事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年 ____月 _____日 ____ 时_____分至____ 时 _____分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实施人员:
  其它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卫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
  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当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是否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是(  )。否(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接前页)                                       第   页共   页
  当事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不到场,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看法:
  其它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        )物 品 清 单
  第  页共  

  当事人:               地 址:             

品 名

生产厂家

规格

批 号

数量

单 价

包 装

备 注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此清单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没收物品时使用,在(  )中注明具体使用项目。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       日, 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
  对你(单位)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现决定自    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
珠海市卫生局(公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已于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