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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0)74号 一九九0年八月
           二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实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我市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凡在广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无线电收发信机、无线电话筒、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遥测、传真设备等),以及生产、使用有电磁波辐射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凡生产、组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无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和组装。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必须先向市无委会申请,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准销证》;必须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核定的内容(包括设备型号、功率、频率、数量)销售。
  五、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市无委会审批,申领《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持证到指定经销点购买设备,并送至市无委会检测,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或《无线电设备使用证》。
  六、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须向市无委会申报,所维修的设备须持有《电台执照》或《无线电设备使用证》。
  七、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引进散装套件组装整机的单位,须事先书面向市无委会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广州市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通知书》,凭《通知书》到广州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凭《通知书》和《进口订货卡》放行。
  八、市无线电爱好者协会的成员组装收发信机,必须有组织地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发射功率不得超过10瓦,使用前须将设备送市无委会检测,办理设台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安装收发信机。
  九、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凡经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研制、生产、销售、设置使用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逾期不缴者,从逾期第一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
  十、需要报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到市无委会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电台执照》或《无线电设备使用证》。报废设备由市无委会监督销毁。
  十一、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按核定内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核定内容外的频率和呼号,不得加大发射功率,不得私自变更台址,不得增高天线高度和改变天线增益。凡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十二、研制、生产、维修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确需作实效发射试验的,事前应书面报市无委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凡生产、使用有电磁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其工作场地必须远离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附加有效的屏蔽措施,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十三、对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无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