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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潮州市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预防和减少既有建筑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将既有建筑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和民用建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尚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但甲、乙类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既有建筑是指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 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规定对既有建筑开展检查整治行动。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片、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及其包厢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八条 对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从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设置的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未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限期清理整治,消除隐患。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一)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
  (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的候车(船)楼、展览馆、商场、旅馆、图书馆以及医院的病房、门诊楼等建筑;
  (三)特等、甲等剧场或者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四)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办公楼、教学楼及非住宅类的其它民用建筑。
  第十一条 对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闪点大于等于60摄氏度的液体或者可燃固体等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等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按下列消防技术要求执行:
  (一)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或相当耐火等级的防火门、窗进行分隔;因采光确需在实体砖墙上设窗的,相邻建筑物的窗口应错开设置,错开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二)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物为2层的,可采用敞开式楼梯并直通天面;超过2层的,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天面,并在首层采用实体砖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并直通室外。
  (三)层数不超过4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且只有1部直通天面的疏散楼梯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超过4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应增设1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按要求设置为封闭式,可采用实体墙、防火门进行合理分隔,达到封闭效果。
  (四)通向室外、楼梯或者天面的门需要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五)建筑物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已经设置且确需保留住宿场所的,应设置在首层且住宿人数不得超过2人。要求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用实体墙分隔,出口直通室外。
  (六)室外楼梯正对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得设置其他门窗洞口。
  (七)建筑物外窗或阳台等部位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各间宿舍应设紧急逃生口,每层走道应至少设2个紧急逃生口;
  2.临时居住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
  3.生产车间每层应设置2个紧急逃生口;
  4.紧急逃生口的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并必须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首层除外);逃生出口不得上锁,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八)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九)厂房、仓库与办公场所之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墙或防火门分隔,墙应砌至顶板底部;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等设备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
  (十)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分隔。
  (十一)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防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十二)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出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三)建筑物内部每层宜设电铃等警报装置,住宿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十四)所有场所必须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十五)本款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丙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用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丁、戊类既有建筑的整治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尚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建筑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