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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财农〔2017〕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珠三角6市按照国家标准下限的2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二)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3市按国家标准下限的1.5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粤东西北12市按国家标准下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加倍和免征范围。对于加倍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时间。本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略)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表a>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2月2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