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尚未生效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
- 发文字号:汕医保〔2021〕154号
- 公布日期:2021.09.16
- 施行日期:2022.01.01
- 时效性: 尚未生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银保监分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医保〔2021〕154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市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省的部署细化我市具体衔接工作措施,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本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返贫致贫人口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含医疗救助及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下同)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执行。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等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调整为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执行。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等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因病致贫人员中途参保条件。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含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汕医保〔2021〕37号)关于支出型贫困规定标准的,可参照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向经办机构提交救助申请,在审批通过后,可凭区县医保分局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审批表》办理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缴纳剩余月份居民医保费用,自缴费到账当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因病致贫人员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医疗保障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政策举措向乡村振兴平稳衔接过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按原有规定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至2021年底,已稳定脱贫人口不纳入2021年9月开始的困难群众2022年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范围。
附件:粤医保发〔2021〕3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1(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银保监分局
2021年9月16日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银保监分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