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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业: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城市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依据《湛江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全市实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指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能够按照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第四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信息,做好相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收到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的许可对象纳入监管范围,并按《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和《监管制度》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提交须补充的材料。未在期限内补交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另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和经营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撤销后应收回已核发的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在审查或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记入不诚信申请人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列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
  第十二条 补交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以及现场提取的材料应当纳入行政审批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