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 公布日期:2010.12.31
- 施行日期:2011.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强化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圳市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是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简易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登记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登记,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均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报批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审批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两种。 减免税资格审批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税务机关事前按规定对纳税人减免税优惠项目资格进行审批。 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批。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的报批类优惠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优惠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备案和简易征收备案两种。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后,应核实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备案登记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记备案或不同意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同意登记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备案登记有效期分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两种。
无固定期限是指备案生效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有固定期限是指备案有明确的有效期,分为按次、按月及依有关资质、资格等有效期而限定的固定期限。设有固定期限的备案类项目,到期限后,备案自动失效。需要提供资格证明的备案类项目,备案有效期与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一致。因延长资格证明有效期或重新获取资格证明等情况,纳税人需继续享受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优惠期满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或同时从事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应按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发生额占总销售额、发生额的比例,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优惠项目规定应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按优惠项目规定单独核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从事的优惠项目进项税额具有相当的单一性和对应性,能与其他业务区分使用的,可选择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主要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等共同消耗、难于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一律按比例划分。 采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纳税人应将单独核算的项目从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到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关帐户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实物的入库、领用、销售的过程能单独记录。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 纳税人在申请优惠项目的同时,应一并选择进项税额核算方式,进项税额核算方式选择后原则上36个月内不得变更。但纳税人由于经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进项税额核算方式执行期满36个月后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要及时填写《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备案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备案登记同意后,可改变原有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税收优惠项目的,对于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要求的项目,可申请单独核算其进项税额。
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栏目。 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应参加资质、资格年审的,必须在年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并填写有关表格栏目。
(六)纳税人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项目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政策,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的,以及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对在税收优惠期内需停止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制发并送达《取消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通知书》(见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料和申报情况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加强对相关企业申报评估管理。
各区分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上年度税收优惠情况的总结报告。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09〕15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深国税(货)函〔2010〕14号)第一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第二条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略)
附件三: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备案表(略)
附件四:取消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通知书
附件五:优惠事项
附件4: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通知书
深国税减免 〔 〕 号
:根据《XX》(文号)规定,你单位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因(原因),不符合(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你单位所享受的(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附件:
税种 | 优惠原因 | 优惠项目 | 适用税率 | 优惠方 式 | 减免数 值 | 代扣代缴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取消日期 |
附件5:
优惠事项
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审批工作流程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审批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政策法规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5)政策法规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6)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7)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三)审批类优惠项目
1.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设备
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
(3)《援助项目免税申请表》;
(4)《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备案表》复印件;
(5)销售发票记帐联复印件(提供记帐联原件核对)。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2.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6)税收通用缴款书;
(7)《退(抵)税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退税类)
3、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4.3按月审批
4、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提供)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5.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5.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5.3按月审批
5.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6.其他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或增值税退税
6.1内容:其他增值税、消费税征前减免或增值税退税
6.2基本资料:
(1)减免税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即征即退类:《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和《退(抵)税申请表》。 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1.自产农产品
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古旧图书
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避孕药具和用具
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2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饲料生产
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5.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6.饲料批零
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6.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7.有机肥产品
7.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7.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A.《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C.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2)批发、零售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8. 军队、军工系统
8.1包括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地方单位生产军工用品等
8.2征前减免增值税
8.3依据:《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8.4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8.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9.国有粮油企业
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关于国油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
(3)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10.国产支线飞机
1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1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1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2.黄金期货交易
1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13.黄金交易
1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14.高校后勤实体销售
1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5.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1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1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6.医疗卫生机构
1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7.铁路货车修理
17.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1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8.污水处理费
18.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1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9.污水处理劳务
1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1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证明材料。
20.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2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60 )号
2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1.残疾人劳务
2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残疾人证明。
22.残疾人用品
2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2.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2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
2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2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4.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
24.1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前减免备案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应同时选择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5.罚没物品拍卖
2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
2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6.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2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6.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2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货物\劳务类)
27.1 征前减免增值税
2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8.合同能源管理
28.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8.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28.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能源管理合同
29.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
2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9.2依据:《关于出境口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
2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及深圳市海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0.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3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0.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1.来料加工
3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1.2依据: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30号 )
3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来料加工装配合同书;
(3)加工贸易 (合同)批准证;
(4)加工合同核销表 (合同到期后);
(5)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6)收汇凭证。
32.小规模出口
3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92号)
3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3.外贸企业出口
3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
3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4.软件出口
3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
3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5.出口卷烟
3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5.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
3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销售)
36.1内容:简易征收、征前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36.1.1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并征前减半的,应申请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只申请简易征收备案项目 。
36.1.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征前减免,应纳税额减按2%征收。申请征前减免备案项目。
3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7.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
37.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7.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3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8.航空煤油
38.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8.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3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9.子午线轮胎
39.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9.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
3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0.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40.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砂、土、石料
41.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1.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2.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2.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3.生物制品
43.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4.自来水
44.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4.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5.商品混凝土
45.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6.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
46.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6.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7.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7.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7.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8.拍卖行拍卖货物
48.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8.2依据: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4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9.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49.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9.2依据: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9.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0.中外合作企业开采原油、天然气
50.1内容:按5%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0.2依据: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9号)
5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5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1.其他增值税或消费税减免项目
51.1 征前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
51.2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