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深圳市委 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工作,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授权,在本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履职尽责。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街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由区委批准设立。
  街道党工委委员配备,按照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确定。街道党工委委员一般设7至11人,其中特大街道设11人,较大街道设9人,一般街道设7人。街道党工委委员中一般应当配有女干部。
  街道党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1名副书记兼任办事处主任,1名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和基层治理工作,1名副书记协助书记抓综治信访维稳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设立街道纪工委,书记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委员担任。
  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要求,统筹设置街道党工委内设机构,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基层党建工作。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由市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各区委参照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要求,对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和组织考察,提出新班子配备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区委审批。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换届应当与区委领导班子换届适当错开时间。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全面领导本街道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应当聚焦主业主责,发挥联结辖区内各领域党组织的“轴心”和龙头作用,在市、区、街道、社区抓城市基层党建“四级责任”联动体系中履行直接责任,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行业党建互联互动和统筹融合,扩大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互联网业、社会组织等新兴领域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八条 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团结、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街道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认真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监督管理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推动社区共建共享、共驻共治和居民自治。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六)领导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人民武装等组织,支持和保证街道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七)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法治建设,做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宣传,凝聚共识和力量,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街道领导干部直接服务联系群众等制度。以群众利益和需求为导向,加强民生保障,优化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九)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对辖区内各类执法工作和网格化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并组织群众开展评议。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工委会议,组织党工委活动,签发党工委文件。
  党工委副书记协助党工委书记工作,受党工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工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工委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其他委员主持党工委日常工作。
  党工委委员根据党工委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工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街道党工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街道纪工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及其委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以下职责: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参加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严格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五)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在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下的双向用力机制。行业系统单位履行抓业务和抓党建的双重责任,主动融入街道中心工作和党建工作;街道党工委负起统筹责任,把辖区内各类党组织建设纳入职责范围。
  街道党工委对本街道内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承担的有关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有权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上级单位考核辖区内行业系统单位工作和评价使用干部时,应当听取街道党工委意见。市、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街道党工委同意。
  第十三条 建立街道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各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落实党建责任共担、党建工作共议、党建实事共做、党建难题共解等。
  第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对所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
  街道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第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作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工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党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持党工委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工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党工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工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工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工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八条 以街道党工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工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工委委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党工委审定或者党工委书记批准。
  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民主协商机制、群团带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整合区域各类资源,引领区域各类主体和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基层治理。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集信息传递、事项办理、督办考核、民情研判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推进党建工作、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等多网融合,以党建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街道党工委应当结合本街道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研究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街道的贯彻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街道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以及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社区公共服务、基层民主自治、统一战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基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武装和双拥工作等重要问题。
  (四)听取社区党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社区党建和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街道总工会、团工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及其提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审议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决定重要事项,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和决定。
  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工委会议形式。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工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工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工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工委委员的本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时,可以邀请辖区内影响力大、有代表性的各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委可以派员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第二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议题形成机制,做好会前酝酿工作,涉及本街道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开展听证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工委应当建立有效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工委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街道党工委书记述职制度。区委根据需要可以听取街道党工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街道党工委及其委员履职考核制度,由区委负责,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委有关工作部门、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工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街道党工委及其委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部门、本街道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街道党工委委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街道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工委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工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街道党工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工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工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街道党工委委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街道党工委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深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街道党工委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对街道党工委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