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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珠经贸字[2008]241号 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我市部分银行、担保机构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经贸字[2008]138号)的要求,为改善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纳入我市“四位一体”平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要,专项用于补贴中小企业贷款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实行按年度申报,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同意后实行年度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的资金。


  第五条 在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贴息资金承担补贴的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七条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付利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一般不超过应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操作的贷款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申请贷款贴息单位的项目是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具备及时还款能力;
  (五)企业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项目;
  (六)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可从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信息网(zh.gdsme.com.cn)下载相关表格(四位一体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完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银行与贷款企业来签署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和银行公章);
  (三)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署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和担保机构公章);
  (四)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和银行机构公章);
  (五)企业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银行公章)。
  第十条 服务中心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将审核后确定的受理项目和拟补贴额度,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实行每年申报一次,10月份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批准支付后,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划转至贷款企业的账户。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向市经贸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当年银行和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五条 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