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
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119号 1994年12月29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4]34号《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均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