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深科字〔1987〕04号
- 公布日期:1987.04.17
- 施行日期:1987.04.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深科字〔1987〕04号)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切实保证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资源等)。 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先进性、创造性的应用研究成果。 能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的各阶段的鉴定: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含设计)定型鉴定。 技术鉴定或验收、审查。 科学理论(含软科学)成果的评审。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是达到科技项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规定的各项指标;或经生产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工艺上可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备如下材料:
(1)开题报告;
(2)研制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书;
(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4)研究试验总结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
(5)分析、测试或质检报告;
(6)产品质量标准;
(7)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此分析报告;
(8)生产应用情况报告或国内外评论或相应的证明;
(9)通过鉴定后成果的处理办法意向;
(10)该项科研的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推广、转让、应用及消化吸收的成果必须有所创新,性能、质量均有所提高。 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研究成果,必须是结合我国实际有所创新、作用较大,已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科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及其他学科中非定向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其论文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获得书面的肯定评价。若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则必须有相应的应用证明。 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讲究实效的原则,按照科技成果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形式组织鉴定:
通信评议:适用于不需要考察现场和进行实物测试(或已有专门机构的测试报告),主要依靠论文、报告和资料便能进行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如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可由任务下达部门(或业务主管,行业归口部门)采用此法组织评审。 现场审查:凡涉及面不大,研制单位提供的鉴定资料完整、准确,并已经应用(或推广)的科技成果,可由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进行现场审查(或测试),并提出鉴定意见。 会议鉴定:涉及面较广,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或水平较高的重大科技成果,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鉴定。
参加鉴定人数:
通信评议或现场审查形式一般控制为9人。
会议鉴定形式,需组织技术鉴定小组,人数为9-1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人员至少应占2/3以上),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技术鉴定小组组长负责主持技术鉴定工作。 科技成果鉴定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地、州)厅、局级和基层鉴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国家级鉴定由省科委申报;省级鉴定由市科委申报;市级鉴定由基层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 市科委负责市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审批等管理工作。并受省科委委托组织市科技成果省级的鉴定工作。凡列入市科技项目计划的成果鉴定定由市科委主持。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果鉴定。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将全部技术资料、单位档案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资料归档证明及《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组织鉴定部门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成果,在确定鉴定形式和审定鉴定方案后批复申报单位,并发出对成果组织鉴定的通知。(申报单位同时将主要技术资料送请参加鉴定的单位和人员审阅)。 凡申请鉴定的成果涉及专利范畴则应先申请专利后鉴定。 不论采用那种形式组织鉴定,均应对下列问题提出评价、鉴定意见:
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包括对试验研究方案,调查考察资料,实验数据整理,分析测试方法,研究结论推断,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艺条件、产品质量、“三废”治理,能源与材料消耗等方面的科学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的评价。 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比国内外同类型产品(品种、工艺技术、方法等)提出评价,对其首创性作出结论。 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对成果的应用范围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作出评价,提出推广应用的建议意见。 提出科技成果的密级划分和保密范围的建议。 对成果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提高的意见及应否给予奖励等建议。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批准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 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受托负责技术鉴定的专家、学者和参与鉴定的专业人员,均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技术评定的责任,对其保密部分应负保密责任。 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组织鉴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要求复审,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专门聘请的鉴定(评审)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发给补助性质的审议费,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支付。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