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佛府〔2021〕1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佛府〔202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要抓手,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70项市向各区下放的权责清单事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公布办事指南,加强对外服务和后续监管,确保权责清单事项依法、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实施。
附件:2021年第二批向各区下放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2021年第二批向各区下放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下放理由和依据 | 下放后权限说明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清单名称 | |||||||||||
一、行政许可(52项) |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 | 各区自然资源分局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属于市级垂直管理,采取调整内部权限的方式下放实施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 | (一)市级权限:1.负责全市省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受理、审核,并出具意见,盖省级业务章;2.负责市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终审,盖市局业务章。 (二)区级权限:1.负责辖区内市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通过网络或者快递方式送达市级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终审;2.负责区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受理、初审和终审,并出具意见,盖市局业务章。 |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测绘作业证核发 |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 (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23条,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 | 各区自然资源分局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属于市级垂直管理,采取调整内部权限的方式下放实施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 | 区分局负责受理、审核、核准、制作证件。证件用章“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专用章”。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甲、乙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 甲、乙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 甲、乙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 (一)《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 | 各区自然资源分局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属于市级垂直管理,采取调整内部权限的方式下放实施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 | 由各区自然资源分局政务服务窗口接件受理后,通过信息化系统或快递的方式将材料送达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并用章发证。 |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初次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8项 。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市级权限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变更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8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市级权限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延续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8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市级权限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初次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9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9项,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变更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9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9项,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延续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9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9项,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初次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8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按照“宜放尽放、权责一致、因地制宜、便民高效”的放权原则,经部门确认,将市级现行权限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变更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8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按照“宜放尽放、权责一致、因地制宜、便民高效”的放权原则,经部门确认,将市级现行权限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延续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第三类第38项。 | 省下放我市实施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按照“宜放尽放、权责一致、因地制宜、便民高效”的放权原则,经部门确认,将市级现行权限委托各区实施。 | (一)省级权限: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审批。 (二)区级权限:负责市局委托的关于建设工程使国省道改线的审批;以及普通国省道除市级权限外的审批。 |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至各区。 | |||
14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内的城市道路及桥梁建设项目委托至各区实施。 | (一)市级: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及桥梁建设项目。 (二)区级:负责区内的城市道路及桥梁建设项目。 | ||
1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16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17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续期)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续期)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1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遗失补办)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遗失补办)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19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0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6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仓库地址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仓库地址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7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名称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名称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储存能力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储存能力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29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销售品种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销售品种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0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注册地址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注册地址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 |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6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生产场点跨地市)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生产场点跨地市) |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7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品种、能力、生产地址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品种、能力、生产地址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册信息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册信息变更 |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39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换证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换证审批 |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40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4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4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4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44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45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46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47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企业名称)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48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主要负责人)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49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注册地址)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50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区分权限实施,将市级现行权限(经营剧毒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委托各区实施。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 2.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升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市局委托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企业(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1.经营剧毒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和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三)区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除市局核发、市局委托核发以外的企业。 (四)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51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一般程序) |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审查结果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我市已经制定《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的禁止、限制和控制要求已经明确,区级严格执行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市局会对各区的审查情况进行指导。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省应急管理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流程,各区按照细则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工作,市局会及时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实施建设项目为: 1.承接省应急管理厅下放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省级确定其他建设项目。 2.(1)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3)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委托区局实施建设项目(盖市局业务专用章)为:除市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52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简化程序) |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应急管理部门 |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审查结果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我市已经制定《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的禁止、限制和控制要求已经明确,区级严格执行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市局会对各区的审查情况进行指导。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省应急管理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流程,各区按照细则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工作,市局会及时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 | 调整后的权限划分为: (一)市局实施建设项目为: 1.承接省应急管理厅下放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省级确定其他建设项目。 2.(1)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3)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委托区局实施建设项目(盖市局业务专用章)为:除市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顺德区继续保留行使原地级市权限。 | ||
二、行政给付(1项) | |||||||||||||
1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给付 |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 |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 |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 |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直接放权 |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 | (一)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放权至各区。 (二)如需市级支出救助以下达方式到区即可,不精准到个人。 | |||
三、其他行政权力(12项) |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企业以及船舶运力新增、变更信息备案 | 省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者情况变更备案 | 省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者情况变更备案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至各区。 |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辅助业登记备案 | 水路运输辅助业登记备案 | 水路运输辅助业登记备案 | (一)《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至各区实施。 | |||
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普通货船建造备案 | 国内普通货船建造备案 | 国内普通货船建造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实施。 | |||
4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的备案 | 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的备案 | 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的备案 | (一)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五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直接放权 | 各区水利部门 | 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本事项的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将市级现行权限直接放权各区实施。目前市、区分级实施市管和区管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的备案,按照“宜放尽放、权责一致、因地制宜、便民高效”的放权原则,将市级现行权限直接放权各区实施。 | |||
5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供水单位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的报备 | 对供水单位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的报备 | 对供水单位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的报备 | (一)《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六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直接放权 | 各区水利部门 | 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本事项的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将市级现行权限直接放权各区实施。目前市、区分级实施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报备,按照“宜放尽放、权责一致、因地制宜、便民高效”的放权原则,将市级现行权限直接放权各区实施。 | |||
6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水利部门 |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本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现拟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的权限,经部门确认,将市级权限(除跨区域取水外)委托至各区实施。 | |||
7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备案 | 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备案 | 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备案 | (一)《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三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直接放权 | 各区水利部门 | 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本事项的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将市级权限直接放权各区实施。目前市、区分级实施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备案,按照“宜放尽放、权责一致、因地制宜、便民高效”的放权原则,将市级现行权限直接放权各区实施。 | |||
8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取水户用水计划的上报与下达 | 对取水户用水计划的上报与下达 | 对取水户用水计划的上报与下达 | (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水利部门 | 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本事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现拟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的权限,经部门确认,将市级权限(除跨区域取水外)委托至各区实施。 | |||
9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省委托我市实施 | 服务前移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一)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二)服务前移至各区,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 |||
10 | 市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人民政府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政府才有权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我市原下放各区土地管理权的相关文件表述及授权手续未包含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造成部分闲置处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了规范下放事项名称及权限范围、实施范围,建议本次授权五区事权增加该项内容,并一并签订委托协议。 |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市供应土地(市政府储备地、统征土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资委管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外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批。允许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内部分工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拟订并上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等工作。 | ||
11 | 市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人民政府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政府才有权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我市原下放各区土地管理权的相关文件表述及授权手续未包含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造成部分闲置处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了规范下放事项名称及权限范围、实施范围,建议本次授权五区事权增加该项内容,并一并签订委托协议。 |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市供应土地(市政府储备地、统征土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资委管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外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内部分工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供应土地(市政府储备地、统征土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资委管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外的闲置土地处置,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执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工作。 | ||
12 | 市生态环境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一)为推动土地高效开发利用,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将事权调整内部权限至各区行使;(二)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属于市级垂直管理,采取调整内部权限的方式下放实施,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 |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将“原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权”下放至各区实施。 | ||
四、公共服务(2项) | |||||||||||||
1 | 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服务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 |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法定实施机关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市级现行事权委托至各区实施。 |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共服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市级现行事权委托至各区实施。 | |||
五、行政处罚(2项) | |||||||||||||
1 | 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 | 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本事项的法定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区实施。 |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调整内部管理权限 | 各区自然资源分局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政府才有权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我市原下放各区土地管理权的相关文件表述及授权手续未包含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造成部分闲置处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了规范下放事项名称及权限范围、实施范围,建议本次授权五区事权增加该项内容,并一并签订委托协议。 | 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内部分工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供应土地(市政府储备地、统征土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资委管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外的闲置土地处置,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 ||
六、行政征收(1项) | |||||||||||||
1 | 市人民政府 | 行政征收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十六条;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 法定本级事权 | 委托 | 各区人民政府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政府才有权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我市原下放各区土地管理权的相关文件表述及授权手续未包含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造成部分闲置处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了规范下放事项名称及权限范围、实施范围,建议本次授权五区事权增加该项内容,并一并签订委托协议。 |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市供应土地(市政府储备地、统征土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资委管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外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内部分工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供应土地(市政府储备地、统征土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国资委管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外的闲置土地处置,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征缴土地闲置费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