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正式启动原特区内垃圾处理费“供水中间层”代征收手续费结算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正式启动原特区内垃圾处理费“供水中间层”代征收手续费结算工作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原特区内垃圾处理费“供水中间层”代征收手续费支付方案》(深城管函[2015]1187号),经报市政府批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正式启动原特区内垃圾处理费“供水中间层”代征收手续费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供水中间层的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垃圾处理费代征收“供水中间层”(与即深价管字[2004]56号规定的实行趸售价格的居民类“供水中间层”)相符,其范围是指原特区内供水企业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居民户(不含抄分表后的多级抄表居民户)。
二、受理机构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于原特区内管辖范围客户)、深圳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只适用于莲塘片区客户)
三、受理时间
手续费结算的受理时间为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7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821375552170080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82137777
深圳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25723383
四、受理地点
手续费结算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营业厅办理,详见下表:
营业厅一览表
五、返还方式
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六、受理材料
供水中间层向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手续费结算受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间层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申请表(需盖公章)(详见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1、客户编号、客户名称、用水地址;
2、申请返还哪年具体年份的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
3、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此账户用于返还手续费,账户名称需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或深圳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的客户名称一致)。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近期的水费发票(或复印件)一张。
七、受理回执
营业厅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出具《中间层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受理回执》。
八、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截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请供水中间层及时到以上指定的营业厅办理结算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中间层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申请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
2016年4月1日
附件:
中间层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申请表
深圳市 公司:
客户编号: ,
客户名称: ,
用水地址: ,
申请返还 年 月至 年 月的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请转账至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需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或深圳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的客户名称一致)
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