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外专家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粤外专发〔2015〕11号
- 公布日期:2015.12.22
- 施行日期:2015.1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外专发〔2015〕11号)
广州、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外办(外事侨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实行办理机关备案管理制度,经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备案的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方有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副省级城市广州、深圳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备案申请;各地级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的备案申请,由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二、具有紧急入境需要但未能在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的短期来华外国专家,可凭省和各地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到我省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的F字签证。持口岸签证入境后,如需要延长在华停留时间,可到我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延期(不超过30天)或换发F字签证(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三、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由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具体要求制定并印发。
四、各地在实施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省公安厅。
省外国专家局联系人:何亮,电话:020-83134794;
省外办联系人:林媛媛,电话:020-81218277;
省公安厅联系人:伍一丽,电话:020-83110349。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略)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