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2006〕75号)


各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决定建立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下简称“公共实验室”)。
  第二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为宗旨,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开放共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学园区的发展优势,整合现有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遵循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战略,根据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密切结合不同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六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与我市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互为补充,要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的科技资源,强调产学研结合。
  第七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强化开放与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发展,真正成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及实验设施等条件为相应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包括对外承接订单式技术项目、可与有需求的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对外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提供实验设施的有偿使用服务等。


  第八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体现我市科技创新的优势和特色,主要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及医药技术、光机电技术、现代制造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精细化工、现代农业、海洋水产、环保技术等与我市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研究领域。
  第九条 公共实验室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只要建在珠海市,为珠海经济建设服务,都可以申报,即可由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独立申报;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
  第十条 申报公共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大学本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及以上。
  2.有良好的研究基础,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并取得了成果的良好纪录,有在研项目并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处于我市领先地位。
  3.有固定、合适的研究场所,有较好的研究实验设施,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自主创新的环境条件。
  4. 申报公共实验室所在的依托单位重视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能给予稳定的支持,能保证公共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5.申报公共实验室所在的依托单位必须认可并积极支持公共实验室的资源对外开放,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收取合理的对外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实验室每年六月认定一次,申请认定公共实验室的单位填写《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认定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将专家论证意见报市科技局办公会议审批。经认定的公共实验室与市科技局签订《珠海市公共实验室建设合同书》,市科技局颁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证书》和相应的牌匾。


  第十二条 市政府积极支持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宣传推介、对外合作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公共实验室根据《珠海市公共实验室建设合同书》计划购置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的费用,按有关程序核定后予以定额补助50万元。
  第十四条 认定的公共实验室,可通过我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与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和“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等支持其承担的相关项目,积极支持和协助公共实验室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项目,积极鼓励公共实验室和企业合作承接横向课题。
  第十五条 公共实验室应积极自筹资金。鼓励多渠道、多层次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创造条件,开放实验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通过对外服务获取低于市场平均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行使对公共实验室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职能。
  第十七条 凡属市财政资助公共实验室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设帐反映。对于补贴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处置,要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指标另行制定),对获得优秀公共实验室称号的在后续支持上给予倾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实验室,要限期半年进行调整,对于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取消市公共实验室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公共实验室。
  第十九条 公共实验室每年年底要填报《珠海市公共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报表》,并写出书面总结,于次年二月底交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