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深卫规〔2009〕3号
- 公布日期:2009.07.14
- 施行日期:2009.07.1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
(深卫规〔2009〕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
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的变更和餐饮服务许可的延续)。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第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1.选址: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五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2.建筑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章;《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3.面积:应符合《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六条第(一)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六)项;《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4.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5.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和食品容器: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要求;
6.餐具清洗消毒的卫生设施: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餐饮业和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四条第(一)、(四)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6〕247号)第二十五条。
(三)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延续。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材料:
1.在申请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5)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深卫规〔2007〕2号)。
2.在申请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不含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的民政部门变更登记后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三)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5.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8.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
10.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申请表格
(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需填写《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一)餐饮服务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校外午托机构(不自行配餐的除外),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