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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
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房改[2005]8号)



  为维护已购安居房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存在的有关问题,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及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特制定《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9日

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按规定不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二、职工按照准成本、全成本或全成本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的,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对原产权单位因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超过经营期限等原因不能出具意见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不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原产权单位虽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二)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补差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补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原产权单位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原产权单位确实无法找到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三、原产权单位已经进入破产法律程序或非破产清算程序的,由清算组出具意见后,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报安居房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

  四、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吊销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需补差价的情况办理。

  五、职工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房价按《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房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对代收的安居房补差价款进行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改制、重组的国有企业员工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情形。关于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员工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问题的政策另行规定。

  八、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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