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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深海事〔2013〕23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2.《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2014年1月8日

  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小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在小海船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应当持有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五条 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小海船船员职务设置为:

  (一) 船长;

  (二) 驾驶员;

  (三) 值班水手;

  (四) 轮机员;

  (五) 值班机工

  (六) 驾机员。


  第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

  (一)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培训。

  (二)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的教育。

  (三)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第八条 开展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资质,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十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和参加补考或抽考的船员,可免除岗位适任培训,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见本办法附件一;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见本办法附件二;申请适任证书抽考项目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期间无不良安全记录;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六)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二)持有驾机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 个月以上者,可申请未满 100 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驾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 个月以上者,可申请未满 220 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持有小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24个月及以上者,可免于考试直接申请小海船船长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到期换证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不足12个月;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0 个月内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如安全记录不良,只计算最近一次安全记录不良以后的安全记录良好的海上服务资历。

  (三)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过期或申请到期换证的小海船船员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二)项所规定的条件,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 小海船船员考试大纲见本办法附件四、附件五。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小海船”系指沿海航区未满 100 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或无舱室船舶。

  (二)“无舱室小海船”系指船长20米及以下无舱室驾机合一的船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11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深圳海事局颁布的《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海事局小海船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附件2: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附件3: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换证抽考项目
  附件4:小海船船员考试大纲
  附件5:小海船船员评估大纲和标准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从事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一的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要求,对小型船舶驾驶员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见附件二。

  培训机构对参加小型船舶驾驶员培训的学员,统一组织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适任考试。


  第六条 小型船舶驾驶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四)安全记录良好。


  第八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1年内的主管机关确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九条 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安全记录良好。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三)、(四) 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主管机关应当签发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的适任证书,仅限于在适任证书签注的船舶种类和水域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系指在深圳河流、湖泊、水库、城市园林水域等内河水域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


  第十四条 100总吨以下核定载客超过30人的游乐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渡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暂行)》(深海事字〔2002〕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机构条件
  2.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