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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局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局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
  《东莞市水务局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DGSSWJ-2019-030)。
  特此通知。
东莞市水务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东莞市水务局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雨水、污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
  (六)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九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 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标准外,其它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建筑”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管网配套。
  第十九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
  (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标准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再生水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单位负责,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四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