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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办发〔2019〕34号),我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已经完成,县级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已不存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的层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8年两次作了修正,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印发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能够满足我市当前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
  鉴于上述原因,《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3〕116号)涉及的部分管理事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表述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经七届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3〕116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