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3〕101号
- 公布日期:2003.12.31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深人发[2003]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删除原《细则》中的以下内容:
(一)删除原《细则》第六章有关“个别选考”的内容;
(二)删除原《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二)增加“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三)增加“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增加“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增加“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六)增加“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选调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采取特殊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四十四条。 此外,就原《细则》部分条款中个别文字作了技术性修改。 根据修改,就《细则》的章、条的顺序及编号作了相应的调整。 修改后的《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