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发文字号:深经贸通〔2004〕29号
- 公布日期:2004.01.13
- 施行日期:2004.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经贸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
农林渔业局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深经贸通[2004]29号)
我市自1991年以来在特区内设立了清水河、南山、沙头角3个肉联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按照“分区域对口供应”的原则,清水河肉联厂负责供应罗湖区、福田区,南山肉联厂负责供应南山区,沙头角肉联厂负责供应盐田区。从事生猪肉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对各批发商分配市场,各批发商与所分配的市场零售商产生固定的供应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特区内生猪肉品经营形成的“三定管理”(即定点屠宰、定行定价批发、定市场供应)流通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的变化。
为了搞活生猪肉品市场,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对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区内新设生猪肉品批发企业或增营生猪肉品批发业务的,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特区内生猪肉品批发商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中自行选择委托代宰。 特区内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猪肉可在特区内流通,不受原定区域及市场范围限制。 特区内各定点屠宰场、生猪肉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生猪肉品的防疫检疫检验工作,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