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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韶关市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涉林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涉林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全市林区秩序和谐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参照《韶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韶关市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森林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涉林领域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依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韶关市林业系统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通过黑恶势力垄断活立木经营、造林项目和其它生产建设工程经营权,暴力干扰工程正常招投标工作,破坏林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通过控制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采购渠道,获取非法收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强买手段控制当地木材市场,实施非法购林木、组织人员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村中的“村霸”为霸占村里森林资源,利用家族、宗族势力非法采伐林木和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利用网络平台,通过网上交易实施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线索。
  (五)吸毒人员和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为谋取毒资和获得利益,勾结一起形成的长期盗伐林木的犯罪线索。
  (六)以非法手段控制木材流通渠道,收取保护费,为无木材运输证车辆非法护送,逃避执法部门查处,暴力抗拒执法的违法犯罪线索。
  (七)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操控野生动物的运输通道和经营市场的团伙犯罪线索。
  (八)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九)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市林业系统设立总数为10万元的涉林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经费,最高奖励额度1万元。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涉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
  (二)举报涉林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涉林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举报涉林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涉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涉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人民币25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林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地林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森林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加强相关资料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二)各地林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森林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韶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举报方式:韶关市林业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寄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5号韶关市林业局4楼,邮编512000,举报电话0751-85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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