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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海洋类)(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海洋类)(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和固化我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海洋类)(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海洋局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深圳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海洋类)(试行)
序号职权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相关文件的全称、条款及内容)违法行为违法   程度违法情形处罚幅度细化裁量情节细化处罚幅度
全称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较轻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 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 正在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5-8倍(含8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5-6倍   (含6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7-8倍   (含8倍)罚款
一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9-11倍(含11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9-10倍   (含10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11倍罚款
较重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没有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2-15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12-13倍   (含13倍)
其它项目按14-15倍   (含1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较轻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 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 正在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0-13倍(含13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10-11倍   (含11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12-13倍   (含13倍)罚款
一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4-16倍(含16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14-15倍   (含15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16倍罚款
较重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没有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7-20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17-18倍   (含18倍)
其它项目按19-20倍   (含20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使用海域的较轻海域使用权期满不足一个月的责令限期办理  
一般海域使用权期满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5千元以下(含5千)罚款 并处5千元罚款
较重海域使用权期满两个月不足三个月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5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期满,仍拒不办理用海手续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较轻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 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 正在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5-8倍(含8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5-6倍   (含6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7-8倍   (含8倍)
一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8-12倍(含12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9-10倍   (含10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11倍罚款
较重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12-15倍的罚款。公共项目,尚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按12-13倍   (含13倍)罚款
 其它项目按14-15倍   (含15倍)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较轻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下,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2万元以下(含2万)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
一般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的罚款。 处3万元罚款
较重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上。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处5万元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般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限期缴纳  
较重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报送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提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较轻初次违法,经教育后能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经催告后仍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1万元罚款
较重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并处2万元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较轻向海域排放海洋五类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向海域排放海洋三、四类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向海域排放海洋一、二类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倾倒废弃物的较轻倾倒平台净吨位100以下的(含10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含5万元)  
一般倾倒平台净吨位100至400的(含40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含10万元)  
较重倾倒平台净吨位400至800的(含80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含15万元)  
倾倒平台净吨位800以上的或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较轻发生一般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含5万元) 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发生重大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含8万元) 并处8万元罚款
较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10万元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较轻不按照规定申报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罚款  
较重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较轻发生一般事故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较轻倾倒记录不完整的予以警告  
一般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初次违反的处1万元以下(含1万)罚款  
较重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两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一般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较重拒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般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较重情节严重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较轻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较轻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罚款  
一般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的罚款  
较重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般建设项目未验收,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小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的罚款  
较重建设项目未验收,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大的或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较轻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主动消除污染危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处2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处3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处5万元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较轻倾倒船舶净吨位100以下的(含100)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一般倾倒船舶净吨位100至400的(含400)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较重倾倒船舶净吨位400至800的(含800)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倾倒船舶净吨位800以上的或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对海洋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航道、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倾倒或者对海洋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罚款数额在倾倒船舶净吨位区间上浮3万元;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单位违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一般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1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或者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一般海岛功能或生态环境可修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海岛功能或生态环境不可修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较轻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1、违法开采海砂初次查获的;2、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3、超出批准范围越界违法采砂,越界距离50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已针对非法采砂行为专门制定了细化基准,并已公布。
一般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或者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违法采砂,可以按一般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综合判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1、一年内违法采砂3次以上的;2、妨碍、阻挠、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3、超出批准范围越界违法采砂,越界距离1000米以上的;4、在海洋保护区、海缆保护区范围内违法采砂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较轻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按照要求停止施工,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处5万-6万(含6万)元罚款
21按照要求停止施工,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并处7万-10万(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按照要求停止施工,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处11万-12万(含12万)元罚款
按照要求停止施工,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3万-15万(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要求停止施工,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处16万-17万(含17万)元罚款
按照要求停止施工,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8万-20万(含20万)元罚款
2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较轻数量较少的,未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一般数量较大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危害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较重数量特别大的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2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较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一般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大的或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运行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较轻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较轻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较轻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建设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较轻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含1.5倍)的罚款  
较重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1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较轻在实验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在缓冲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较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含1.5倍)的罚款  
较重在核心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报告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不报告或者报告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较轻报告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不报告或者报告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5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较轻备案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不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报告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不报告或者报告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有设置标志、信号,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罚款  
较重未设置标志、信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8《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对海洋资源损害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罚款  
一般对海洋资源损害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  
较重对海洋资源损害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对主要经济类鱼虾资源损害较小的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一般对主要经济类鱼虾资源损害较大的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对主要经济类鱼虾资源损害严重的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较轻造成海域污染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处清理污染所需费用1至1.4倍(含1.4倍)的罚款。  
一般造成海域污染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处清理污染所需费用1.4至1.8倍(含1.8倍)的罚款。  
较重严重污染海域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8至2倍的罚款。  
4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一般逾期拒不缴纳且所欠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含2.5倍)罚款  
较重逾期拒不缴纳且所欠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2、《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较轻备案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元)罚款  
较重未备案或备案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较轻报告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元)罚款  
较重未报告或报告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元)罚款  
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5《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较轻备案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元)罚款  
较重未备案或备案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的较轻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500米区域内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下(含3千元)罚款  
一般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100米区域内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含8千元)罚款  
较重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区域内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较轻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下(含3千元)罚款  
一般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含8千元)罚款  
较重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8《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较轻擅自拖起海底电缆管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下(含3千元)罚款  
一般擅自拖断海底电缆管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含8千元)罚款  
较重擅自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9《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较轻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下(含3千元)罚款  
一般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含8千元)罚款  
较重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一)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   (二)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一)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的;   (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的;   (三)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   (六)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一)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   四、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 较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警告  
一般逾期不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罚款  
较重拒不改正违规行为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较轻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  
一般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纠正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元)罚款 处5千元罚款
较重拒不纠正、拒不接受检查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罚款
5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从轻备案不完整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以下(含5千元)罚款  
较重不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的较轻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5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的较轻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55《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较轻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56《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 较轻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57《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较轻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58《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的较轻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经教育及时纠正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较重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59《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的较轻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警告,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一般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罚款  
较重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较轻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警告,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下(含3万)罚款  
一般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罚款  
较重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较轻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警告,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7万元以下(含7万)罚款  
一般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含14万)罚款  
较重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较轻未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  
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改正,并处100至1000元(含1000元)罚款  
一般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  
较重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6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较轻未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改正,并处100至1000元(含1000元)罚款  
一般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  
较重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较轻未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  
对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小的责令改正,并处100至1000元(含1000元)罚款  
一般对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大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  
较重对保护区造成损害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6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一般提交成果副本不完整责令改正,并处100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  
较重不提交或者提交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开矿、挖沙等活动较轻未造成损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3000以下(含3000元)罚款  
一般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含8000元)罚款  
较重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8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般不配合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给予300元以上至2000元下(含2000元)罚款  
严重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2000元以上至3000元下罚款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较轻开采数量较小,未对海岛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开采数量较小,对海岛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千以下(含5千元)罚款。 处5千元罚款
一般开采数量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较重开采数量大,对海岛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较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范围较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范围较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较轻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1公顷以下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百分之一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罚款。  
一般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1公顷以上0.5公顷以下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罚款。  
较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5公顷以上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百分五以上的,或对海岛岸滩、岸线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较轻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较轻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较轻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较轻初次违法,经教育后能够改正。责令改正  
一般经催告后仍不配合检查,在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较重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表职权依据所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全称、条款及内容以国家、省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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