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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珠海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珠海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珠海格力集团、珠海华发集团、珠海交通集团、珠海免税集团:
  《珠海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珠交字〔2019〕162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和项目管理起到较好的指导、促进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其有效期由2021年3月22日延长至2026年3月22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7日

珠海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市政道路工程自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补充、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且由市发改部门立项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未纳入本办法设计变更定义范围的变更一律不得以设计变更的名义进行变更。
  第四条 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经济适用的要求,符合限额设计的要求。


  第五条 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工程主要内容和规划条件调整的;
  2.全面变更道路、桥梁、隧道的设计标准、主体结构方案、总体交通组织方案与使用功能的;
  3.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的;
  4.新增加建设工程内容费用50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三)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市政道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审查)制管理,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除抢险应急工程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查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四)设计变更累计净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预留金。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额增加,确需调整概算的,工程概算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提请市政府组织研究。
  (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设计审批(审查)部门审批(审查)。
  (三)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四)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五)涉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管线、排水和照明,绿化和景观等专项设计调整的变更,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和初步方案。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或原勘察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的,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收到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条 设计变更预算文件按照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公用工程的相关规定编制。
  设计变更预算审核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净增、净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因设计变更致使工程费用累计净增加金额超过项目工程预算预留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设计变更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抢险应急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抢险应急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材料应当附加相关影像资料,具体说明抢险应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既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原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变更新增工程按珠海市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实施单位,招标限额范围内的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超过招标限额且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经发改部门核准后可不公开招标交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工程是否不可分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明确。
  第十三条 经市财政投资审核部门核定预算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约定同期同比例支付变更部分工程进度款,未经预算审核的设计变更不予支付变更部分进度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设计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实时掌握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定期对各类设计变更进行汇总,并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增加及发生的工程费用等相关情况。
  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预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和结算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至少每半年1次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一般设计变更的实施情况,申请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备案申请书,包括设计变更的市政道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2.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3.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合理性论证结果等。
  第十六条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申请,需明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的原因或依据、预估增减投资及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实施变更方案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三)变更方案和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四)涉及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管线、排水和照明,以及绿化和景观等专项工程的,应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相关要求,并征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同意;
  (五)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应取得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应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复审;
  (七)净增、净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设计变更文件报原设计审批(审查)部门审批(审查),申请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表,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市政道路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2.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等;
  3.设计变更文件,按照住建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的深度编制;
  4.设计变更文件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对比、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及增减情况、变更前后预算及变更净增(减)预算,预算编审对比文件,辅助资料等;
  5.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第十八条 由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审批(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审批(审查)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考核: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审查)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各区投资或负责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市政道路PPP项目协议无特别规定,其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是指代建单位或由项目业主指定行使项目管理职权的实施单位。
  参照本办法管理的PPP项目主管部门是指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建设单位是指PPP项目的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2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