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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
(韶民发〔201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现将《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五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地提标工作。
  三、要准确把握低保政策,并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和补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纳入低保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再纳入低保,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当前要同步部署对2016年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年底前准确认定不符合当年低保标准的人员及数量,按规定及时退出。
  四、市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

县(市、区)

最低城乡低保月标准

最低农村五保供养年标准(元/人年)

最低城镇低保月标准 (元/人月)

最低农村低保月标准 (元/人月)

乐昌市

485

335

6856

南雄市

485

335

6664

仁化县

485

335

7531

始兴县

485

335

7136

乳源县

485

335

6470

新丰县

485

335

6470

翁源县

485

335

6470

曲江区

485

335

7511

浈江区

485

335

8149

武江区

485

335

8435


  注:1.各地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执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规定,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最低为418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最低为190元;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