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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的通知


潮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的通知
(潮安监〔2009〕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潮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属小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二、具体调整标准:
  1、危险化学品批发企业(不带仓储设施)及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门店(不带仓储设施):存储金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2、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存储金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未列入以上调整范围和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仍按潮安监[2009]55号文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