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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2018修订)

揭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揭市教规〔2018〕1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文教卫计)局,局各科室、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促进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修订了《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已通过揭阳市法制局审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揭阳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日

附件
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教育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揭阳市教育局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教育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层级效力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机关制定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当新的规定与以前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的规定;对于新的规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依据新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及具体职能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本规则和《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法制工作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四条 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办案的教育执法工作机构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教育职能机构提出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裁量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对未说明理由且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作出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的教育职能机构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则第九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备案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教育职能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裁量标准》主动予以纠正。
市教育局应当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裁量标准》责令纠正。
市教育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裁量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则,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 《裁量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参照本规则和《裁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裁量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20日印发的《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揭市教[2012]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附件 揭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一般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符合办学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

严重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符合办学条件,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特别严重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符合办学条件,但逾期仍不改正的;或不符合办学条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一般

民办学校出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民办学校出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行为,整改不彻底或逾期仍不改正,未妥善安置学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民办学校出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一般

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但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或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一般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被处罚后,再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造成恶劣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教育法》第82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一般

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宣布所颁发证书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整改不彻底或逾期不改正的。

宣布所颁发证书无效;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宣布所颁发证书无效;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

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一般

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一般

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牟利,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般

学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幼儿园在2万元(含2万元)内,不影响正常办学,能主动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学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幼儿园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学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幼儿园在5万元以上,或查处后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一般

擅自取得回报,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一般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后,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一般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民办学校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一般

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不依照规定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

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不依照规定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

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

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没有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备案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决策机构未履行职责,但未造成学校管理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决策机构严重失职,造成学校的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较重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严重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再次出现安全事故。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账目不清的,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损害较小的,能主动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侵权行为严重,导致受教育者人身、尊严、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聘任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校长、教师;随意解聘教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违规聘任、解聘教师,教师数量不足,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5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一般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23

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益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41条: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益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公办学校未按照规定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收益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的,尚未给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公办学校未经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4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一般

学校开办一年内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学校开办一年以上,还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或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

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25

民办学校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4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一般

民办学校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严重

民办学校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26

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4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四)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一般

学校违规收费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内、幼儿园在2万元(含2万元)内,或在有关部门正式查处前能主动退还多收费用的,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严重

学校违规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幼儿园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特别严重

学校违规收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幼儿园在5万元以上,或查处后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未获筹办批准,擅自派发招生简章招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止办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教育法》第7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第56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学校(幼儿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通知学生交费但尚未正式开始收费,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般

学校违规收费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内、幼儿园在2万元(含2万元)内,或在有关部门正式查处前能主动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退回所收的全部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严重

学校违规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幼儿园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退回所收的全部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特别严重

学校违规收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幼儿园在5万元以上,或查处后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退回所收的全部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28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义务教育法》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学校(幼儿园)计划通过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已通知学生和家长但尚未正式开始实施,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学校(幼儿园)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般

学校(幼儿园)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内、幼儿园在5千元(含5千元)内,或在有关部门正式查处前能及时主动纠正,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学校(幼儿园)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严重

学校(幼儿园)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总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幼儿园在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学校(幼儿园)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特别严重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总额在5万元以上;幼儿园在2万元以上,或查处后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对学校(幼儿园)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29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

《教育法》第76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规招收30名及以下学生,且如实上报招生情况,在开学前整改更正并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口头批评。

一般

违规招收30名及以下学生,且如实上报招生情况,在开学后才完成整改更正并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学员,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违规招收学生在30名至100名(含100名)以内,严重影响招生秩序的;2.未如实上报招生情况,经核查发现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退回招收学员,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特别严重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违规招收学生在100名以上,对招生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2.未如实上报招生情况,经2次以上督查发现仍未整改的。

责令退回招收学员,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教育法》第77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违规招收10名及以下个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学生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一般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在招收学生工作中违规招收10-30名(含30名)学生的;2.所招收的学生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条件达3项以上,且招生人数在20名及以下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记过处分。

严重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在招收学生工作中违规招收30-50名(含50名)学生的;2.所招收的学生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条件达3项以上,且招生人数在20-30名(含30名)的。3.严重扰乱招生秩序,导致群众反映意见大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记大过并全市通报批评。

特别严重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在招收学生工作中违规招收50名以上学生的;2.所招收的学生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条件达3项以上,且招生人数在30名以上的。4.严重扰乱招生秩序,导致群众反映意见大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根据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全市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31

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轻微

因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存在争议,出具权威机构认定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书面材料后,未及时安排办理学生就读的。

责令限期安排就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口头警告。

一般

明确表示不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经警告未及时整改的。

责令限期安排就读;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报检讨书并在学校大会上宣读。

严重

明确表示不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经再三警告未及时整改的。

责令限期安排就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记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特别严重

明确表示不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经再三警告未及时整改的,且造成恶劣社会效果的。

责令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32

义务教育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轻微

学校拟开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在开设前经群众举报或督查发现的。

责令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口头警告。

一般

学校开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经警告未及时整改的。

责令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记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严重

学校开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经再三警告未及时整改的。

责令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记大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评“不合格”等次。

特别严重

学校开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经再三警告未及时整改的,且造成恶劣社会效果的。

责令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撤职处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评“不合格”等次且停招新生一学期。

33

义务教育学校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轻微

因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为教育学生以开除作为口头警告的。

告诫学校负责人有关法规。

一般

因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为教育学生以开除作为警告,并要求学生离校自省在一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安排学生返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

严重

因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为教育学生以开除作为警告,并要求学生离校自省在一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安排就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评“不合格”等次。

特别严重

正式开除学生,经警告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责令限期安排就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记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评“不合格”等次且停招新生一学期。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裁量标准

34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的

《义务教育法》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3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义务教育法》第5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36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37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22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8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收缴证书。

39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证书。

40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1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21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42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注:表中的“民办学校”包括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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