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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穗府(1987)76号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科技进步奖励等级与省相统一,以利于科技工作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穗府[1986]53号)中第三条关于市级科技进步奖四八等级的名称、内容作调整,请依照执行。
  特等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有创造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状、证书和奖金(待定)。
  一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创造性,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改进性,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