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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9〕24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中医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集中财力解决问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改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每万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5.5张,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培育中医名院、名科和名医,9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科研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加强中医药科研和人才队伍培养,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执业类别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人,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切实解决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


  第六条 省级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预算储备库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明细方案、新增及调整事项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二)省中医药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材料,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监管;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办理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七条 市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会同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管理及材料的上报,审核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用款单位职责
  用款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管理,报请并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全省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修缮改造、设备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综合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科升级改造和设备装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等。
  (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包括:中医院名院、名科、名医建设与培养;中医临床诊疗模式创新;重大疑难重症中西医临床协作攻关;中医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提升等。
  (三)中医药人才培养及科技创新,包括: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机构人才队伍培训、中医全科医生培训、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中医专科医师培训、中医药继续教育等;中医药重点学科、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训基地、国医大师及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
  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科研项目;中药资源普查;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医药创新研究平台(中心)、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建设等。
  (四)中医药文化与对外交流合作,包括: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等。
  (五)岭南中药材保护,指专为实施《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规范制订、种质库圃及种源采集、动态保护、文化保护、生产基地评估、资源动态监测、人才培养等;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组织实施的项目。
  (六)中医药专项建设工作,包括: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医药信息统计;中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评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编制;中医药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培训,法律服务购买;各类检查、评审、考核、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务等。
  第十条 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区、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及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通过集体研究、实地调研、组织申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并以此作为项目入库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局根据国家和省的中医药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单位中医药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中医药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在经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有关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数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中医药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后修改完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制订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同时明确具体项目的审批权限、主要用途、绩效目标、资金额度等。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分为保留审批权项目和下放审批权项目。
  (一)保留审批权项目。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通过印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额度、组织方式、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经过审批程序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时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申报预算。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各地级市及以下项目由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申报,省属中医机构直接向省中医药局申报。
  (二)下放审批权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中医药局制订下放审批权项目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各地应按省中医药局通知要求做好材料备案工作。分为下放市县审批权项目和下放用款单位审批权项目:
  1.下放市县审批权项目。采用“组织入库通知--备案”形式,按照一定因素将资金分配给市县,资金下达时不指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制定相应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由市县负责遴选入库的项目。
  2.下放用款单位审批权项目。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用款单位,由用款单位自行开展项目建设,完成任务实现目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各级各单位按照部门项目库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储备与报送工作。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项目,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或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或备案项目应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各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作为运行管理类项目,此类属于省中医药局职能范围,用于促进业务开展和保障业务运转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运行管理类项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编制时,省中医药局根据省财政厅通知,从项目库中挑选“政策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再报送至省财政厅。新增事项、保留省级审批权事项、调整事项在此阶段一并按程序向分管省领导、省财政厅报批。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核呈省长审批。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接到省财政厅关于目录清单等批复事项后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对保留省级审批权资金,要细化具体项目要素信息和绩效目标,对下放审批权资金,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省级用款单位或市县,并同步制定任务清单。完成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含调整、新增事项等),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并办理提前下达。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局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用款单位属省级预算单位的,由省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款项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经常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由省中医药局转拨。
  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支出管理。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属于科研、基建、信息化类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有需要在不同“财政事权”间调剂的,由省中医药局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
  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资金。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下放审批权项目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下放审批权项目在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需要调剂使用的,或保留审批权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市县或用款单位将调整事项逐级报省中医药局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执行。若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请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中医药局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原则上,资金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用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中医药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用款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机制。
  (一)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二)省中医药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三)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省中医药局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同时,应按相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
  (二)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中医药局组织用款单位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省中医药局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三)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省中医药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下放审批权资金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文件,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科研、基建、信息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还应符合其规定。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粤财社〔2017〕232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