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和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和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清林〔2015〕207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根据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第31点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粤检会字﹝2013)13号);市政法委《关于推进和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清政法﹝2013)61号)、《关于建立清远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清政法﹝2013)62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和《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标准(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
2.《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标准(暂行)》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1:
案件暂行办法
为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森林公安机关及时规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粤检会字﹝2013)13号);市政法委《关于推进和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清政法﹝2013)61号)、《关于建立清远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清政法﹝2013)62号)等规定,结合我局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向同级森林公安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及时检验、鉴定。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内部审查、报批制度,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报批、移送工作,建立健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台帐。
对可能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详细核实情况后提出是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与司法机关会商。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森林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不写明不予批准理由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时还需附加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森林公安机关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被移送机关不签收的,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上注明情况,并抄送检察机关。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前款所列材料的,森林公安机关可向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要求补充材料的书面告知书,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一次性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森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森林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复议。
移送案件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森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森林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要立即向森林公安机关通报,森林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员介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检察机关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应当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或举报。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我局于2014年10月21日制定的《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标准(暂行)
可能涉嫌罪名 | 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 法律依据 |
盗伐林木罪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1、《刑法》第345条第1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滥伐林木罪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株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1、《刑法》第345条第2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1、《刑法》第34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 1、《刑法》第345条第3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 | 1、《刑法》第34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非法狩猎罪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刑法》第341条2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行为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 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1、《刑法》第341条2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行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 1、第341条第1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失火罪 | 森林公安管辖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 立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特别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1、《刑法》第115条第2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3、《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
放火罪 | 森林公安管辖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 立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特别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 1、《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1、《刑法》第34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行为犯; 森林公安管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 1、《刑法》第280条第1、2款; 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刑法》第275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越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 1、《刑法》第40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林罚移字[ ]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一案。经调查,该案不属于我单位管辖,根据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卷材料共页;
2.涉案物品共件(附清单2份,包括涉案物品的序号、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移送人在清单上签名)。
年 月 日
移送人(签名):
联系电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以《案件移送书》(林罚移字[ ]第 号)移送我单位的案已接收。
同时收到案卷材料共页;涉案物品共件(接收人在涉案物品清单上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名):
联系电话:
共四联第二联交移送单位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机关(印章): 移送人(签名):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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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名): 被移送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共四联第三联交移送单位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机关(印章): 移送人(签名):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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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名): 被移送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共四联第四联交被移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