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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财规〔2021〕4号)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局,惠城区、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制定了《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11日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市其他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由河砂开采单位依照河砂开采合同规定一次性上缴市级财政部门,扣除河砂开采勘测、计划编制等市县(区)共承担的费用后,再由市财政按50%比例返拨采区所在县(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东江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按照“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的原则,主要用于采砂管理、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河长制相关工作、河道沿岸受影响地区的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东江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具体使用范围:
  (一)河砂开采前期工作,包括河砂来砂量观测分析、河道测量、河砂开采规划和计划编制、可采区、禁采区划定和公告等;
  (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包括采砂现场日常管理、采砂监理和监控设备购置等;
  (三)补助河道沿江受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四)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包括执法经费、执法装备购置等;
  (五)奖励有效举报、投诉人;
  (六)河道保护、治理,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河长制相关工作(含河湖水污染、水生态水安全的治理项目)等。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各县(区)在年度返拨的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经费中,结合属地实际,优先对河道沿江受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受影响的沿岸地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道路维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河道修复等。
  第七条 河道沿江受影响地区补助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采区、堆砂场分布和采砂量以及乡镇(街道)落实管理责任、维护河砂开采秩序、协助打击违法采砂等情况,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