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穗府<1993>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3>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切实制定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措施,并确保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67号)精神,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应统一称人民政府法制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3>1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政府法制工作,注意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省政府通知(粤府<1993>67号)要求,省政府再次重申,在机构改革中,省、市、县各级政府法制局和法制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的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有些地方将政府法制局撤销或与司法局合并,这样做是违背国务院决定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的,是不妥当的,应予迅速纠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