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服务性和商业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
服务性和商业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5]566号 1995年12月29日)
涉外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外发[1995]169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服务性和商业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处理,即: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服务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服务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服务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服务性和商业性业务,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服务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商业性业务的,如投资总额和经营期限符合深府[1988]232号文规定的要求,则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服务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服务性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