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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一九九七年度劳务用工手续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一九九七年度劳务用工手续的通知
(深劳服[1996]242号)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工管理,促进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工作,规范特区劳动力市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对劳务工个人实行电脑化管理和公安部门关于顺延式办理1997年劳务暂住证手续的有关要求,现就办理一九九七年度劳务工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1997年度招用劳务工人数,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劳动部门以及市劳动局授权(委托)的劳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门分级管理,归口审批的规定,依法行政,搞好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二、为进一步实施我市再就业工程和劳务工,原则上要按有序化流动的要求,实行有组织输入(即定向培训、定量输入、定期轮换、定额补充)。招收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定原则,与输出地劳动部门或驻深劳动管理站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书》。
  凡新招劳务工,用人单位应查验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没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不能招用。各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签发《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根据粤劳就函[1996]576号文件精神,1997年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年检工作,从1月2日开始办理,办理方法与1996年度相同。各级劳动部门、驻深劳动管理站,要认真落实就业证卡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就业处反映。
  三、为继续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5]86号)精神,搞好特区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前,应到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在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提供复印件。
  四、建筑行业、集贸市场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的劳务工,其用工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变更事项:
  (一)《深圳经济特区劳务用工登记本》更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深圳经济特区临时工劳动手册》更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特区内统一样式(由市劳动局提供)。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由深圳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二)1997年1月份办理劳务暂住证手续仍按1996年的规定办理。从1997年2月份开始,劳务暂住证实行全年顺延式办理和年检制度;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从劳动部门审核盖章之月算起(例如1997年2月1日至1998年1月31日止)。
  (三)《深圳特区暂住人员登记表》改称为《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劳动部门、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各一份,每份均须贴相片及加盖公章,并在其中一份表背面贴上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从1997年2月开始启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填写要求,如实准确填写,以避免因资料不齐电脑无法录入,延误办证时间(填表有关数据代码统一印制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上)。
  (四)深圳市暂住人口管理费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劳务工时间和人数交纳(每人每年300元),并按劳务工暂住地派出所分别开票。发票第二联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两个月。
  六、办理劳务工手续时间。
  1997年2月份开始实行全年顺延式办理1997年度劳务用工手续。
  1997年2月7日至1997年3月6日,市、区劳动局及计划单列单位暂停受理新增外省劳务工指标申请。在此期间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外省劳务工。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指标
  1.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劳务工指标,应出示《营业执照》正本(或附本)并附复印件,领取《指标登记本》。
  2.递交《指标登记本》审批指标,凭指标招用劳务工。
  (二)购买资料、表格
  按劳务工人数购买《劳务工就业证》、领取《暂住人口登记表》和《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
  (三)填写资料
  1.填写《劳务工就业证》,贴相片,附贴《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年检标志,单位盖章。
  2.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3.填写《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
  (四)交款
  1.凭《指标登记本》开具交款通知书,到财政局、银行设点处办理交款手续。
  2.收费标准,按劳务工人数和上岗时间计算,每人每年300元。
  (五)审核盖章
  备齐如下资料:1.《指标登记本》;2.交纳暂住人员管理费凭证;3.《劳务工就业证》(每人一本);4.《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5.《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6.其他规定查验证件。
  更换人员:持更换人员双方《暂住人口登记表》(已办人一份,新办人三份)和1、3、6项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项
  1.持交纳暂住人员管理费发票第二联、《暂住人口登记表》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劳务暂住证。
  2.持《指标登记本》到有关处室办理有相关业务(如:到工资处办理《工资手册》)。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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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标申请、办理、登记、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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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咨询台主要业务:负责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业务咨询:发放有关资料、表格、《劳务工就业证》;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电脑台主要业务:接收指标申请:《指标登记本》、《劳务工就业证》、《暂住人口登记表》、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凭证、《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其他规定查验的证件;开具交款通知书;盖章。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