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府办〔1983〕238号
- 公布日期:1983.08.31
- 施行日期:1983.08.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83〕238号)
市直有关局、县、区、镇人民政府、各公社(乡、办事处):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43号文转发《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关于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人员的范围
凡现在我市各公社(区、乡、办事处)一级工作的或编制、工资关系在县、区、镇而派驻在社、乡、办事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林、水、牧(含种苗场、养鸡场)、渔(包括船上)农业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农科所站和农业科研中心从事生产和科研工作的等事业部门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现在从事农村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后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时间从领取浮动一级工资之月算起。 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浮动一级工资呈报表》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签具意见,最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宝安县、罗湖区、沙头角镇按照文件精神由县、区、镇人事部门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十月底前办完。 需要增加的经费按照我市对宝安县、罗湖区、沙头角镇的现行财政体制,根据隶属关系自行解决,市不再增加拨补。 在农垦场、华侨农场中吃自产粮的科技人员调动时,公安机关凭调出调入市、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包括其未就业的子女)给予在城镇入户;粮食部门给予办理市镇粮油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通知,希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