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法制〔2018〕114号
- 公布日期:2018.06.21
- 施行日期:2018.05.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法制〔2018〕114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2018年6月21日
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其管辖范围内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不含行政强制)。
依法拟给予警告以及对个人给予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50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0元)罚款的,由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实施。拟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包括50000元)罚款或者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由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依法定程序报深圳市水务局决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5.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五)规章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3.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水务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2817777
(二)深圳市河道管理中心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南路2004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382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