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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
《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粤交航[1990]第721号 1990年9月29日)


各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0]交运字500号《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1990]粤交航480号《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补充如下:
  第十五条:交纳运输管理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应于一个月前向市航务管理局(处)或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航务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负责。
  我省过去有关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收费规定,若与本文有抵触,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以上通知,请与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1990]粤交航480号《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一并于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