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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气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共同推进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市气象局
2020年9月18日

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和服务能力,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
  本办法所称质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资料审查和项目验证方式评价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质量,并出具质量考核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的考核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气象安全管理监察平台上及时更新防雷检测机构信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实时上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测工作影像资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雷电防护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或雷电防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单数)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考核组成员共同推举或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定。
  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当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考核组应当按照考核依据的相关要求,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保证考核质量,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考核组应当对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印,要求被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
  考核组应当遵守考核纪律,对在考核期间获取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质量考核方式包括:
  (一)资料审查,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考核组应当去项目现场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二)项目验证,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内容(情形)的现场复核检查。可以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或实施考核人员独立检测两种形式。
  第十条 每年对有完成检测项目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质量考核。在质量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列为重点考核对象,增加考核频次。
  考核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每个检测单位应当抽取其年内已完成检测项目的5%且不少于2个项目纳入考核,但最多不超过10个。年内完成检测项目2个以下的,全数考核。其中,通过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当不少于考核项目的50%;2个以下项目的质量考核均应当采用项目验证方式。
  年内无完成检测项目的,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 质量考核程序包括:
  (一)组建考核组;
  (二)确定考核项目以及考核方式;
  (三)实施质量考核;
  (四)编制考核报告;
  (五)上报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质量考核内容包括:
  (一)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检测人员是否具备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报告中是否为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
  (三)项目检测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等;
  (四)项目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五)项目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八)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九)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十)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程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四条 考核要点划分:
  根据其重要性或雷击发生时对致灾的影响程度,将质量考核内容进一步划分为A类考核要点和B类考核要点。
  A类考核要点包括:
  (一)检测人员是否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能力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是否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三)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
  (五)是否符合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表示要求严格条文;
  (六)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正确、完整;
  (七)建筑物防雷类别、雷电防护等级划分是否正确。
  A类之外的考核要点为B类考核要点,具体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评定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判定:
  (一)当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当考核内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当存在一项(含)以上A类考核要点或四项(含)以上B类考核要点不合格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
  (四)具有三项(含)以下B类情形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视为严重不合格:
  (一)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拒不配合质量考核的;
  (二)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
  (三)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资料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第十七条 考核组对照考核依据,按照考核内容逐一对考核项目资料进行分析考核,形成《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表),并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质量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市气象主管机构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上报广东省气象局。
  第二十条 质量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检测单位撤回该检测报告,限期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相关信息通报受检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资质延续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考核机构以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