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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云浮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传播”,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现就加强云浮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有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相关业务,采取网上办理。
  二、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街道办报送租赁房屋信息;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报送采取网上办理。
  三、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对流动人口管理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积极配合辖区网格员做好体温监测、登记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四、来自疫情重点地区、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往返疫情重点地区的流动人口,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进行登记报告,按要求做好医学观察和医学筛查。也可进入粤省事“粤康码”进行扫描登记。
  五、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违规租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终止。
云浮市公安局
2020年3月5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